“战败国”日本的三重背叛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30日 | 发表人:

    来源:环球时报

    编者按:二战后国际秩序建立在战胜国与战败国达成的基本共识之上。其中,日本作为战败国须接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军事限制以及和平主义角色定位。但近年来日本的一系列政策转向,正在构成三重背叛。本期环球圆桌对话就此展开讨论。

    项昊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洪云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务外语学院讲师

    龚娜:天津社会科学院亚太合作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拆解法律根基

    项昊宇

    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并非建立在抽象的道德审判之上,而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文件对于战败国的制度性约束之上。日本作为二战的主要策源地之一,其战后回归国际社会的合法性,完全系于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自身和平宪法的严格遵守。然而,近年来日本在领土主张、军事安全政策及国家身份定位上的一系列激进表现,正在系统性地拆解这一法律框架。

    要理解日本当前行为的危险性,必须回溯确立其战后国家地位的法律原点。二战结束是基于一系列国际法律承诺的政治安排,这一法律体系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为核心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共同构成界定日本战后地位的法理根基。1947年正式施行的《日本国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和平宪法,源于其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明确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一条款并非单纯的国内法设计,其法理源头正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剥夺日本再犯的军事与政治能力这一核心目标,是日本将国际社会对战败国的处置要求转化为国内法的直接体现。

    日本对于战败国法律地位的挑战,在有关领土主权的政策行动上表现尤为明显。近年来,日本通过灰色地带策略,试图突破《波茨坦公告》划定的领土边界。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上,日本通过2012年的国有化闹剧,试图通过购岛这一国内民事法律行为来确立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这种做法试图突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必须归还窃取于中国之领土的规定。另一案例就是冲之鸟礁变岛。冲之鸟礁仅仅是太平洋上几块露出水面的岩石,在高潮时仅有桌子大小,明显不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能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这类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日本政府耗费巨资通过水泥加固、种植珊瑚等手段人为改变其自然状态,并据此主张巨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一行为不仅是对海洋法公约精神的嘲弄,更是试图突破《波茨坦公告》中对日本领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的限制。

    如果说领土问题上的挑战是在利用规则漏洞,那么在军事安全领域,日本则是公然拆解法律框架。2014年,安倍晋三内阁通过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并在2015年通过新安保法案。这一举动的法理荒谬性是在不改变宪法文本的情况下,实质性地掏空和平宪法的核心规定,为日本打开发动战争的法律之门。2022年,岸田文雄内阁通过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等三份文件,明确提出日本将拥有反击能力即对敌基地攻击能力。这使其军事战略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威慑甚至先发制人,实质上复活了日本作为拥有完整交战权国家的地位,完全突破战败国不得拥有进攻性武器的法律限制。

    日本通过在领土和军事两个层面对战后法理根基予以双重瓦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战略意图,即彻底摆脱战败国身份,实现所谓的国家正常化。日本右翼保守势力长期存在一种战后体制受害者心态,认为《波茨坦公告》和和平宪法是战胜国强加给日本的屈辱。因此,他们的一系列操作,本质上是一场漫长的历史翻案运动。通过否定侵略历史、修改教科书,日本试图在道德上自我洗白。而修改安保法制、寻求入常,则是试图在政治和法律上彻底终结战败国地位。

    为了掩盖其颠覆战后国际秩序的真实意图,日本极力将自己包装成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但日本口中的规则,并非基于《联合国宪章》和二战结果的普遍国际法,而是基于美国主导的小圈子”“小集团家法帮规。日本试图通过配合甚至制造阵营对抗,将自我军事松绑合法化,这实际上是在利用地缘政治矛盾来换取西方对其破坏战后法理限制的默许。

    突破军事约束

    洪云鑫

    笔者在日访学期间多次拜访日本防卫领域相关学者和工作人员。谈及日本防卫政策,我曾多次听到一个回答:日本当前仍是基于专守防卫原则。但问题是,如今日本的政策真的仍是专守防卫吗?回顾日本防卫政策基本指导原则的形成与演变过程,无疑有助于为揭示日本当前防卫政策背离战败国身份提供历史参照。

    1947年,战后日本基于《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精神制定《日本国宪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的不保持战力以及放弃交战权等,成为日本以战败国身份坚持和平主义的历史和法律原点。

    1952年,吉田茂内阁提出现代战争遂行能力之说,战力被解释为有助于遂行现代战争目的的装备与编制,拥有不足以达到战力实力并将其用于防备侵略则不违宪。但日本自卫队成立后,因其担负相应防卫任务而具备了遂行现代战争的能力,这便与前述的现代战争遂行能力之说相抵触。为此,日本政府又在实力基础上提出必要最小限度概念。简而言之,就是《日本国宪法》并未禁止日本行使作为主权国家所拥有的自卫权,而自卫权在国际法上可分为个别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日本自卫队行使的仅是个别自卫权,因此限于必要最小限度实力范围内。

    在解决合宪性问题后,日本政府亟需明确自卫队的主要任务。1955年,日本时任防卫厅长官杉原荒太在国会答辩时首次提出专守防卫概念。1970年,日本在首版《防卫白皮书》中正式明确专守防卫的定义:当我国遭受侵略时,通过行使国家固有权利自卫权,坚持战略守势,以维护我国的独立与和平。由此,专守防卫原则的内涵得以基本确立。

    如果对专守防卫原则进行更进一步解析,则该概念的外延还包括防卫费支出限于GNP 1%范围以内、不行使集体自卫权以及不拥有攻击性武器。一方面,1976年日本政府做出内阁决议,基于和平主义和专守防卫原则,日本决定不成为军事大国。有鉴于此,日本的防卫费支出应该限制在GNP 1%框架内。另一方面,由于专守防卫,日本自卫队禁止拥有包括核武器、洲际弹道导弹、攻击型航母以及远程战略轰炸机等攻击性武器。但近年来,伴随日本军事扩张政策,专守防卫原则已事实上遭到废弃,导致日本和平国家身份几近瓦解。

    除了防卫费支出大幅突破限于GNP 1%”的限制,日本还一步步解禁集体自卫权,甚至可能严重违背和平宪法第九条放弃交战权的规定。与此同时,日本国内的核禁忌也正经受严重冲击。早在20世纪50年代,以岸信介为首的日本右翼政客就曾坚持防御性核武器合宪论,试图为日本拥核寻找法理突破口。不过,在冷战背景下,这种观点并非日本国内主流。但即便在冷战时期,日本就已刻意选择可生产反应堆级别的钚的核电路径,进而维持核门槛国家的身份。近年来,日本一些政客再次公开宣称日本可以拥核,甚至开始鼓噪修改无核三原则。这些动向引发外界担忧,日本未来独立研发核潜艇乃至核武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在增大。

    202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日本战败投降80周年。日本当前的军事扩张政策不仅与专守防卫原则相悖,更冲击着以和平为导向的战后国际秩序。如何阻止日本背叛战败国责任并释放军事冒险主义冲动,成为亟待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的课题。

    抛弃和平责任

    龚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日本无条件投降告终。战后,日本在盟军占领和国际舆论压力下被要求承担战败国的和平责任,并据此塑造和平国家形象。所谓战败国的和平责任,至少可以用三项指标加以衡量:历史和解责任、地区合作共建责任、军事克制责任。以这三项指标衡量,日本近年来的表现正在发生方向性偏移,历史态度趋于模糊,安全政策趋于阵营化,军事边界趋于外扩。日本这些政策实践,与其战后赖以立足的和平叙事发生明显背离。

    战败国的历史和解责任是地区秩序的信任基础。就此而言,侵略史实表述越含混,越容易触发地区国家战略疑虑与整体安全困境。因此,衡量日本是否仍在履行战败国的和平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维持有关侵略历史的清晰立场并以此支撑地区和解,而不是在关键史实上退回模糊地带。

    从战后初期的实践看,日本的历史反省更多停留在外交辞令与对外政策层面,对内并未像德国那样较为系统地推进司法与社会层面追责。这种对外承认、对内保留的双重结构,使战争责任难以在日本国内形成稳定共识,这就为争论与修正主义回潮留下空间,也动摇日本和平国家形象的正当性基础。

    进入21世纪,日本在历史问题上出现更为明显的淡化侵略倾向,其做法不再是个别否认,而是多层面、系统性改写:使用事件”“终战等表述弱化侵略性质,把侵略责任泛化为一般性的战争悲情叙事;以侵略定义未定”“不让后代背负谢罪等话语否定国家延续性责任,弱化既有道歉框架的约束力;在教科书审定中回避甚至否认南京大屠杀”“慰安妇等关键议题,压缩对侵略与殖民性质的明确表述空间;通过政客参拜靖国神社、为战犯正名、质疑东京审判等方式,强化对侵略历史的美化乃至翻案,并把历史问题变成国内政治操作的抓手。上述做法叠加之下,历史和解的信任基础被持续侵蚀,周边国家对日本能否坚持和平主义的疑虑上升。

    地区合作共建责任,关键是坚持开放协商、危机管控与机制对接,尽可能将安全议题置于包容性、多边性框架内处理,避免地区合作滑向阵营对抗。当前的问题恰恰在于,日本近年来在安全议题上更倾向于依托四边机制QUAD)等排他性小多边平台。需要说明的是,小多边机制本身并非问题所在,关键在其是否保持开放包容、是否服务于共同安全。当日本愈发依赖这类排他性组合时,所谓的合作就更容易走向阵营化,从而抬升危机管控成本,增加突发摩擦外溢风险。

    战败国和平责任的重要底线之一,是对武器出口以及军事外向化保持制度性克制。二战后在和平宪法制约下,日本对武器出口长期实行严格许可管理,并以1967年佐藤政府提出的武器出口三原则以及1976年三木政府关于武器出口的政府统一见解等规定为基础,确立了事实上全面禁止武器出口的政策立场。但自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开始以例外措施为名逐步突破相关限制。直至岸田政府两次修改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实施方针,除成品武器外,有关武器出口的大部分限制已被变相撤销。高市上台后,又筹划2026年全面撤销成品武器出口仅限于救援、运输、警戒、监视、扫雷等5类非杀伤性装备的限制,试图进一步推动武器出口政策松绑。

    作为战败国,日本在战后的角色本应是谦逊的和平主义者、地区合作的共建者、历史和解的推动者。但其近年来一系列做法正好相反。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东亚战后秩序的信任基础被削弱,并可能带动军备竞赛加剧。面对这一趋势,国际社会尤其是地区国家有必要深化安全对话机制,建立行为红线与危机管控规则,同时共同维护战后历史共识,避免地区安全环境被进一步推向对抗与失控。归根结底,战败国和平责任不是口号,而是关乎历史记忆与地区安全的制度性承诺。

     


    •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版板所有©上海日本研究交流中心
      备案序号:沪ICP备13010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