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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声称,如果中国在台湾问题上采取武统方略,则可能构成对日本的“存亡危机事态”,届时日本会行使集体自卫权。同时,高市早苗还专门强调了自己的“发言遵循历届政府的见解”,且在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下仍坚持“不撤回发言”的强硬姿态。
过去,日本认为“台湾有事”依据事态严重程度,可依次触发“重要影响事态”“存亡危机事态”以及“武力攻击事态”,但对各事态的衡量有相当大的主观解释空间,这让日本在台湾问题上保持战略模糊。而高市此次言论无疑使日本在对台问题上由战略模糊转为战略清晰。
那么,日本能够在台湾问题上行使集体自卫权吗?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法理限度在哪里?这就必须从集体自卫权与日本宪法之间的关系说起。
1954年,日本自卫队成立后,许多人质疑其是否属于宪法第九条所禁止的“战力”范畴,进而挑战自卫队的“合宪性”。为此,1954年6月3日,时任外务省条约局长下田武三在国会答辩中最先引述了“集体自卫权”的概念,12月22日,鸠山一郎内阁基于“下田答辩”提出“必要最小限度实力”说法,即宪法第九条并未禁止日本作为独立国家所拥有的自卫权,拥有出于自卫目的且限于必要最小限度“实力”范围内的自卫队并不违宪。可又如何对“必要最小限度”进行界定呢?彼时日本政府在国会答辩中对国际法进行“扭曲”,指出原本横向并列的个别自卫权与集体自卫权是纵向关系,二者之间的界限就是“必要最小限度”。由此,自卫队行使个别自卫权处于“必要最小限度”的范围内,一旦行使集体自卫权则超越这一限度而违宪。这是日本首次以宪法解释的名义确立集体自卫权的法理限度,也可看出当时为了保住自卫队的“合宪性”,日本被迫承认行使集体自卫权违宪实属“弃卒保车”之举。
此后,前述宪法解释先后在1972年和1981年得到完善,最终确立起“日本在国际法上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日本行使自卫权必须基于‘必要最小限度范围’内,因而行使集体自卫权违宪”的核心理念。但是,在安倍时期,日本关于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遭到重大修改。2014年7月1日,安倍内阁强行通过题为“为保全国家存立与国民、整备安全保障法制”的内阁决议,从而大幅解禁集体自卫权。即便如此,在公明党的反复要求下,日本想要行使集体自卫权必须满足“武力行使三要件”:第一,日本遭受武力攻击,或与日本关系密切的他国遭受武力攻击,并由此威胁日本的存亡,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从根本上存在明确危险;第二,为保全日本的存立与保护国民,无其他适当手段可排除上述攻击;第三,行使“必要最小限度”内的武力。由此看出,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存在诸多限定性的前置条件,因而生效条件相较于国际法更为严苛。
根据安倍时期确立的前述宪法解释,高市的发言严重超越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法理限度。首先,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并非主权国家,因此不满足“与日本关系密切的他国遭受武力攻击”的生效条件。高市的发言,本质上是将台湾视作国家,这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进而冲击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政治基础。其次,高市中国的统一视为“威胁到日本的存亡”,这是干涉中国内政。最后,高市认定中国解决台湾问题令“日本遭受武力攻击”,本质上是“自我实现的预言”。高市越是将台湾问题与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绑定在一起,反而可能最终导致中日之间爆发军事冲突。
高市此次涉台言论,实与近年来日本推动台湾地区加入国际组织是“同频共振”的。因此,高市的此次表态绝非孤立事件,实际上是将日本极右翼政客对台湾问题的真实态度“不小心”暴露了出来,这种极端言论不仅可能完全破坏中日关系缓和的机会窗口,也将地区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作者洪云鑫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务外语学院讲师)
